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国都北分公司与陈广胜、马辉煌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申2827号【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划定举行审查。首先,关于原讯断认定的事实是否错误的问题。1、关于贷款期限。富登城北分公司和陈广胜于2013年9月2日签订了两份《贷款条约》,《贷款条约》明确约定“单次提款的期限由《额度使用确认书》确定”,《额度使用确认书》第5.1条则约定“本确认书项下提款之本金送还,严格依据本确认书附件之《扣款计划表》的本金归还金额”。
因此,《贷款条约》、《额度使用确认书》和《扣款计划表》均是本案乞贷条约的组成部门,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基于当事人“单次提款的期限由《额度使用确认书》确定”的一致意思表现,纵然《额度使用确认书》并非与《贷款条约》同日签订,原讯断凭据《额度使用确认书》纪录内容确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并无不妥。2、关于《扣款计划书》。
根据《贷款条约》的约定,当事人双方确实应“签署《额度使用确认书》及对应的《扣款计划表》”,虽然陈广胜未在《扣款计划表》上签字,但陈广胜于《贷款条约》签订日即签署了《代扣授权书》,授权富登城北分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代扣,其后陈广胜三次还款金额与《扣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应送还本息金额完全一致,这从推行还款义务的事实证明晰陈广胜不仅知晓而且认可《扣款计划表》的内容,故原讯断认定《扣款计划表》是乞贷条约的组成部门,并无不妥。3、关于已归还的款子如何扣付本息的问题。陈广胜已归还的款子先抵扣本金切合《扣款计划表》的约定,也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十一条即“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而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实现债权的有关用度、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的划定。
陈广胜主张应全部抵扣乞贷本金缺乏事实和执法依据。4、关于《贷款条约》是否已排除以及陈广胜是否违约的问题。《贷款条约》约定,富登城北分公司“无法正常、实时从陈广胜账户扣款或扣款不足额时,有权排除本条约及双方间其它贷款条约,并宣布全部贷款提前或马上到期”,因此,富登城北分公司加速《贷款条约》到期并要求陈广胜偿付本息并负担违约责任切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陈广胜关于条约未到期、其未违约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陈广胜关于原讯断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不建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原讯断的执法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是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获取贷款发放的资格,但其性质并不是金融机构,富登城北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一条第二款即“经金融羁系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划定”划定的不适用该划定之列。
因此,原讯断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划定认定本案贷款利率及罚息的上限并无不妥,不存在适用执法错误的情形。第三,关于罚息的盘算是否超出当事人主张规模的问题。由于富登城北分公司并非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故原讯断凭据民间借贷的相关划定认定“罚息应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盘算,超出部门不予支持”,未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规模。第四,关于马辉煌、陈蕾负担保证责任的规模认定错误的问题。
马辉煌、陈蕾并未就本案申请再审,亦未授权陈广胜申请再审,故上述问题本案不予审查。接待点击右上角“关注“,你还可以点赞、收藏、评论与转发,把它分享给你的小同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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